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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绍明律师离婚咨询之十二:分手后,彩禮該退還嗎?
2009-12-04 21:20:36 来源:
原文见武汉晨报2005年3月4日
晨报讯(记者 蔡梨生)3月2日,晨报邀请曾成功代理我国首例性骚扰案的张绍明律师,与数十名读者进行了长达2个小时的交流,分析解答了这些读者在婚姻方面碰到的困惑与疑问。
◆同居但未登记结婚,分手时可要求退还彩礼
江夏区的谢女士称,她有个弟弟,两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女子,在给了对方1万元彩礼后,就生活到一起了,也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。去年底,女方突然离家,她弟弟向女方索要1万元的彩礼,但对方拒绝返还。
张绍明律师:一般情况下,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可以不退还,但是根据2004年4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第十条规定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应该予以退还:1.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2.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3.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适用前款第1、2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据此,谢女士的弟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,讨回彩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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